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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国停留签证须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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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份国家人民来台可免签证,详细资料请洽外交部领事事务局。
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地址:台北市济南路一段二号之二2至5楼。
总机暨语音专线:(02)23432888 (八线)
传真:(02)2343296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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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于持普通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,因过境、观光、探亲、访问、研习
、就学、洽商或从事其它事务,而拟在中华民国境内作六个月以下停留 之外籍人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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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•所持护照效期应有六个月以上
2•填妥之签证申请表乙份暨照片乙张;
来回机船票或购票证明文件
3•来华目的证明文件
4•其它相关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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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居留签证效期为三个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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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居留签证来华者,须于入境后十五天内向居留地县、市政府警察局申请外侨居留证。居留效期则依所持外侨居留证所载期限。
费用依互惠协议订有免收签证规费之国家,其国民签证免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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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•依互惠协议订有免收签证规费之国家,其国民签证免费。
2•其它国家人民之居留签证(单次入境)费为新台币一千八百元
(折合美金六十四元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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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人士以受聘雇为由申请居留签证,得申请将原持驻外单位核发之停留签证在华径行改发居留签证。
上述规定以落地签证或免签证方式入境者以及外籍劳工均不适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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