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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停留簽證須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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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份國家人民來台可免簽證,詳細資料請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。
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地址: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號之二2至5樓。
總機暨語音專線:(02)23432888 (八線)
傳真:(02)2343296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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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,因過境、觀光、探親、訪問、研習
、就學、洽商或從事其他事務,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下停留 之外籍人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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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•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
2•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乙份暨照片乙張;
來回機船票或購票證明文件
3•來華目的證明文件
4•其他相關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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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居留簽證效期為三個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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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居留簽證來華者,須於入境後十五天內向居留地縣、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。居留效期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期限。
費用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,其國民簽證免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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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•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,其國民簽證免費。
2•其他國家人民之居留簽證(單次入境)費為新台幣一千八百元
(折合美金六十四元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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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人士以受聘僱為由申請居留簽證,得申請將原持駐外單位核發之停留簽證在華逕行改發居留簽證。
上述規定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者以及外籍勞工均不適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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